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槍砲條例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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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不管未來判決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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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的層面都很廣。因母親吃不慣平地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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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帶著撿拾獵槍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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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到保育類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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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違反槍砲條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定讞。經過多個原民團體和法扶律師陳采邑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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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案件有「法律限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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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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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非常上訴開庭的司法首例。國內第1個開庭的非常上訴案,未來的判決結果,影響的不僅是王光祿個人,將影響日後相關案件的偵辦和判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2001年將原住民狩獵用的自製獵槍除罪化,不過限縮在「自製」;警政署也將「自製」解釋必須「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製造完成」。原民持有的獵槍大部分都是購買,或者是上一代留下來,不符合「自製」,因此只要持有未登記獵槍,警方、森林警察、一律移送檢方偵辦。但是案件進入台東地檢署和台東地方法院、花蓮高分院後出現不同解讀。過去,台東檢署2個股的主任檢察官,見解不同,1股直接將持有未登記獵槍案件「除罪化」不起訴;另1股主任只要無法提出「自製」證明,則依槍砲條例起訴。原住民持獵槍案件,因可減刑,所以起訴後判決都在最輕本刑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再上訴,所以並未在最高法院形成判決或判例。因為沒有在最高法院形成判例,這類案件在台東地方法院和花蓮高分院的法官就出現不同見解,有法官判「有罪」,有的判「無罪」;相同犯行,有人起訴後判無罪,有人判有罪,形成「一國兩制」的荒謬。王光祿案因未被減輕刑責,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形成第1個原住民持獵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判決有罪定讞的案例,讓日後一審、二審法官有判決依據。一旦,非常上訴駁回,王光祿案在最高法院形成判例,日後類似案件就必須移送、起訴、判決,影響深遠。如發回更審,類似案件又回到原點,有罪、無罪檢察官、法官各自解讀。10511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