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本月14日最新通過的「大陸學歷採認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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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教育部認可的41所大陸大學卻沒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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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台轉學進入台灣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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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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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
陸學歷驗證程序簡化
修正條文第二條主要修改「查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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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只承認「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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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的相關證件」;新辦法多了一項「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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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是簡化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畢業學歷文件公、驗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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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查證有疑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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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進入公驗證程序。
教部修法周延法令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增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與機構肄業學歷採認程序。過去條文對於教育部承認的41所大學,只採認畢業學歷,不採認肄業學歷;新辦法增列肄業學歷採認程序,需檢具的文件包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的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前述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的文件影本。
教育部高教司科長王淑娟表示,7月時預告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現在是正式公告。至於修法的原委,王淑娟表示,是因為先前有大陸台生在轉學過程向教育部反映,希望採認大陸學歷肄業證明,因此在修正條文時增加這個部分,「並不是說很多人一直來反映,而是有過這種例子,我們修法時為了法令的周延,一併考慮進去。」
ㄧ位大陸台生表示,這項修正條文最大的意義就是,萬一台生在大陸「讀不下去了」,可以用這種方式轉學回台灣;但也有台生表示,教育部修正條文只針對採認的41所陸校,對於他校台生根本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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