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涉貪案 更二審改判4年6月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被控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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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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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貪污罪判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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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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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不法所得新台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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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提起上訴。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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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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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具有「實質影響力」。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依貪污罪判高志鵬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高志鵬的助理姚昇志被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本案可提起上訴。判決書中指出,民國95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因申請承租案未如預期順利,該公司請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昇志,盼透過高志鵬向國產局關說、請託。96年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副局長提起此事,4月間獲該局同意使用;東豐閣交付200萬元給姚,姚先挪用部分償還私人債務。同年5月高志鵬因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姚以政治獻金的名義,將50萬元賄款交給一名不知情國會助理,登載在高的收贈捐款帳簿。事後,並告知高此事。合議庭認定,高和姚明知承租價購案有違相關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仍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向國有財產局最高首長關說、請託,讓東豐閣公司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之租、購權利,再從中獲取金錢利益,高所為是犯「貪污治罪條例」。高志鵬一審判5年6月,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權,就算有拿到錢,只構成品德非議,改判2人無罪。更一審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更二審宣判,合議庭見解不變,但因該案已審理10年,適用「妥速審判法」,減輕改判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1051117(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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