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吳志展不滿停放紅線的小貨車遭警方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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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怒之下持刀追砍新海派出所警員張家逢。
持刀殺警的廚師吳志展,
網路行銷公司台中
,3日下午二度遭到新北地檢署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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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色憔悴地被銬上手銬送進法院。(陳俊雄攝)
砍警案嫌犯吳志展收押於台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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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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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今發出新聞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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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個人、機關或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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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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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利用體制外發言、行動或報導,倘若社會繼續縱容「輿論公審」、「媒體公審」,長此以往,勢必使人權保障的價值逐漸模糊,甚而動搖司法作為人權保障最後一道防線的基礎。
不對號入座 新北地檢署不評論法官協會抨擊
法官協會新聞稿如下:一、新北地檢署於收受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准予犯罪嫌疑人交保的裁定後,雖未提出抗告表示不服,而是以該犯罪嫌疑人有新發生逃亡之虞的原由及事證,說服法院對該犯罪嫌疑人再執行羈押,是善盡檢察官對於羈押事由及必要性所應負的舉證責任,本會對此循法律程序的處理,表示認同。二、至於關於法院裁定交保後、在當事人仍然可以表示不服而尋求司法救濟的期間,少數個人、機關或媒體未能嚴守職業倫理、分際,試圖利用體制外的發言、行動或報導,不當地影響法院對該尚未確定案件的審理,本會深表遺憾。並要提醒,倘若社會繼續縱容「輿論公審」、「媒體公審」,長此以往,勢必使人權保障的價值逐漸模糊,甚而動搖司法作為人權保障最後一道防線的基礎。三、「羈押」的目的是要確保犯罪嫌疑人能夠接受偵查、審判,以及一旦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夠落實刑罰執行。所以,縱使涉犯的是重罪,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仍然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該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亡或滅證,且法院必須先斟酌其他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後,認為這些手段都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時,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而且羈押的原因以及必要性,都必須由檢察官舉證。這是法治國家為了要防止司法權對於還沒有經判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任意將其羈押,所設下節制法官權力的重要限制。法官不能無視於這些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否則便是恣意裁判。四、對於法治教育未能真正落實,導致部分國人將羈押手段誤認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之處罰及打擊犯罪之工具,甚至希望能藉由羈押犯罪嫌疑人,宣洩社會群體對於該犯罪產生的不滿情緒,這種錯誤的期待法院對於涉犯重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問是否具備法定羈押事由及必要性,應該一律羈押的壓力與氛圍,讓本會深感憂心。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雖然設有「預防性羈押」制度,目的是用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但限於所犯是立法者列舉的罪名,才可以適用。依照現行規定,殺人(未遂)罪並不在立法者規定可以適用「預防性羈押」的罪名,而且縱使罪名符合,還必須由檢察官舉證證明為什麼犯罪嫌疑人可能再次犯罪。本會呼籲立法機關重新檢討預防性羈押的相關法律規定,適當反應社會民意,並建議將法治教育列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提高人民對於法律規定、法院與檢察官角色分別,以及人權保障的價值等有基本的認識,唯有如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在人民理性知法的基礎上,獲得公平、允當的評斷。六、本會同意必須有效嚇阻於警方執勤過程中所發生的襲警犯罪,以維護警察執法時的人身安全,而此尚牽涉到基層員警的人力是否充足、配置是否得宜,以及警察執勤應否配戴槍械等核心問題。本會期待經過此次事件,政府主管部門能夠徹底檢討相關制度規定,真正確保警察執法安全。(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