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男子因未繳路邊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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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收到交通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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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因此被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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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裁罰加倍補交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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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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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事前未給宋陳述意見的機會,判決桃縣府地方稅務局敗訴、宋不必被加倍裁罰。
承審法官錢建榮在判決書中,痛批警方、監理機關,經常將交通違規的資訊,提供給稅務機關,作為地方政府追徵、裁罰牌照稅的陋習,嚴重侵犯民眾隱私,有違反修正前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判決書指出,去年桃園縣稅務局向交通單位索取路邊收費停車格的電子檔,經比對車籍資料發現,宋男未在期限內繳納一百年度牌照稅新台幣一萬一千二百多元,因此向他追繳欠稅,並處罰一倍的罰鍰。
宋男不服氣,他說,當天是兒子將車開走,停在停車格,因繳費單被風吹走,才逾期未交;牌照稅欠稅部分,則是因通訊地址沒有變更,導致未收到稅單,並非故意逃稅。
宋男辯稱,稅捐單位是透過交通罰單系統,逕自開出補稅單,並處罰一萬多元的罰鍰,沒有讓他事前陳述;宋向桃縣府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爭訟。
桃園地院行政法庭法官錢建榮審理後,援引大法官會議釋字七○九號解釋,認為桃縣稅務局僅依路邊停車逾期罰單,就判定宋男故意違規不繳稅,逕行開罰,不符憲法保障的正當行政程序,明顯違憲。
錢建榮也批評,稅捐機關為查稅,向警政、監理機關調閱民眾的車籍資料、交通罰單,已超出法律授權範圍,違法侵害人民資訊自主隱私權;桃縣府取得的停車資料,屬於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補稅、裁罰一倍稅款的依據,判決宋勝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