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處罰重 切勿輕易試法

     又到了歲末年終各種尾牙、餐會、春酒的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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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聚會有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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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開車又成了交通安全的大問題。面對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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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日益嚴厲的處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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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不開車是必須恪遵的不二法門。
     案例
     2012年春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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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電子科技公司研發工程師王啟明自台北返回深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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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司新派任的業務部經理迎新餐會,席間多喝了兩杯,同事均力勸不要開車回家,但因王啟明家住深圳寶安區,離市區路途較遠,第二天一早又必須開車送小孩上學,加上王啟明自覺在熟悉的回家路上不會遇到交警,因此堅持自己開車回去。
     回家的路上王啟明循著熟悉的路徑,確實未遇到任何交警路檢,慶幸之餘,警覺心難免鬆懈,就在快要進入社區前,車子就擦撞上另一輛要出社區的車子。
     對方車主下車略加查看後,即向王啟明開口要求5000元(人民幣,下同)賠償損失。此時王啟明尚有酒意,認為對方車子不過些微受損,頂多數百元賠償即可修復;況且對方在行駛過程中也未開車燈,顯有過失,認為對方有意敲詐,因此拒不同意賠償5000元。
     雙方在路邊為賠償費用爭執交涉了十餘分鐘,即看到交警前來,原來因兩人爭執,被影響通行的路人報了警,交警來後,見王啟明顯有飲酒,即先請其做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測出濃度84mg/100ml,超過了80mg/100ml的限值,達到了醉酒駕車之標準,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於是移送寶安區檢察院偵辦。
     其後經由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關飲酒駕車的法律責任,凡飲酒駕車,即可課以行政處罰。
     根據大陸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04)的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即應予處罰。
     一旦酒測值超標,其處罰將根據大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喝酒開車 涉危險駕駛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04)的規定,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其處罰則根據大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另外,醉酒駕車依然要受行政處罰,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入刑 加重處罰
     飲酒或醉酒駕車造成了重大事故,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課以更嚴厲之處罰。
     按交通肇事罪之構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任何駕駛機動車之人即可成為犯罪主體。如車輛的駕駛員、車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
     2.行為人對造成重大事故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則應按刑法有關條款定罪量刑。
     3.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也就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肇事責任認定 分等級
     另外,交通肇事罪之處罰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分三個等級:
     首先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其次,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既觸犯危險駕駛罪,又觸犯交通肇事罪,則依處罰較重的罪即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另外,凡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者,仍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課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行政處罰。
     結論 最嚴交通管理規則
     大陸地方太大,公用交通不像台灣那麼便捷,因此平日無論工作或生活自己開車還是比較方便,但自從近年大陸嚴加取締酒後駕車,尤其自2011年醉駕入刑後,與客戶或朋友應酬聚會必須喝個幾杯酒後,是否開車就成了個惱人的問題。不開車確實不便,開車又面臨重罰,萬一出事代價更高。
     正因為酒後駕車的法律責任重大,拒絕飲酒駕車勢必嚴格執行,尤其萬一造成了人員與車輛的損傷,就民事賠償責任而言,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免責條款也是不賠的,那就更得不償失了。邁入新的一年,大陸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管理更趨嚴格,號稱「史上最嚴交通管理規則」也正式施行,對違規車輛的各種處罰更為嚴厲,開車者能不謹慎乎!
     (本案為真實案例改編,名稱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本文不代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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