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害著作權 改採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經行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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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數位及網路侵權訂為非告訴乃論。為推動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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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也通過經濟部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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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能力和意願。經濟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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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為目的散布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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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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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列非告訴乃論罪。為了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也把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改列非告訴乃論,期盼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現行法針對製作或販賣盜版光碟,採非告訴乃論,這次修法則是擴大到網路盜版行為,例如利用網路公開播放盜版影片、音樂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時,就屬非告訴乃論。至於何謂「重大損失」,則以損失100萬元以上做為認定標準。(集團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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