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黃男與17歲未成年A女是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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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初冬某天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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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黃男的嘉義市住處發生爭吵拉扯。A女指控男友當晚強行將她脫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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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她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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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她性侵得逞。嘉義地院法官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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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問A女被男友脫光衣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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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自稱當時穿緊身褲、沒有扣子的長袖衣服、有穿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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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單手壓住她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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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極力反抗,男友在1分鐘內脫她的衣褲,插入她的下體動2、3下,性侵她約3分鐘。法官反問A女「在你反抗的狀態,他單手壓住你的肩膀,你還穿沒扣子的衣服,他怎麼脫你衣服?」A女回答「我們吵架時,他把椅子往後翻,我頭撞到牆,很暈」。法官認為,依經驗法則,要脫掉沒有扣子的上衣,只能將衣服往上拉通過雙手及頭部,但按A女的描述,男友單手要1分鐘脫光她的衣物,性侵3分鐘,不合常理,此外,A女驗傷醫院並未通報她遭受性侵。法官判決黃男無罪。(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