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贈品列報廣告費 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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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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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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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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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謂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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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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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遭到剔除補稅之後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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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該局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之甲公司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500餘萬元,該局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甲公司僅提示促銷辦法,而無法提示促銷海報、促銷相片及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筆廣告費未能予以認定,甲公司必須補稅90餘萬元。(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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