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作品歸誰 小心這樣做侵權

完成作品雖享有著作權,

喜慶宴會包車

,但在任職期間完成設計圖、軟體等著作,

南投霧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

台中網路行銷

,著作權是歸公司所有,

專利註冊

,若離職後未經原公司同意就重製或改作、公開展示等,

桃園旅遊遊覽車包車

,恐構成侵權。很多民眾在工作時可能遇到,

喜慶宴會包車

,在公司任職期間,

FACEBOOK行銷

,為公司投注許多心血繪製不少設計圖或完成許多著作,

台中美睫線

,而離職後想要將上述設計圖帶走,

小綠纖纖飲評價

,以便日後利用,但這類行為卻恐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過若是在工作期間完成的著作,則適用於第11條規定。智慧局表示,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而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智慧局官員舉例,若電腦軟體設計工程師在公司任職期間承包公家機關軟體設計工程,開發完成的軟體著作權歸公司所有,若後續跳槽、離職後,將上述新開發軟體加以加值利用,恐涉及重製或改作行為。官員提醒,若沒有經過原公司同意,離職後加以利用設計圖、軟體等著作,恐侵害著作權,且依照侵害著作權的利用型態不同,如重製或公開展示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或92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051225(中央社),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