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鄞姓男大學生2個月內陸續領養4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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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虐貓造成3死1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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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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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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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男於去年9月7日於台南新市火車站向蔡姓飼主領養貓咪「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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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週後貓咪死亡;隨後又於9月29日向嘉義鄭女領養貓咪「羞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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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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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又摔成重傷,尾巴末端壞死。去年10月17日,鄞男再向台南貓隻中途之家領養貓咪「年糕」,約2週後貓咪死亡;隨後於11月8日再向嘉義市動物收容所收養1隻淺灰色流浪貓,但貓隻又於2天後死亡。由於被告在2個月內連續領養貓咪致死或重傷,遭送養人或送養團體質疑,鄞男是有計畫性的殘殺貓咪,因而向動物保護團體投訴,同時控告鄞男。鄞男坦承,在領養貓咪後,因心情不佳,曾數度將貓咪用力摔擲在地。法官在判決書裡爰引「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表示沒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性的理由下,帶給動物任何痛苦、災難或傷害,並引用「世界動物權利宣言」,肯定動物的生存權及免遭虐待的權利。判決書指出,被告未能尊重動物的生命權,欠缺保護動物的認知,以用力摔擲等方式,致使貓隻死亡或重傷,其恃強凌弱的行為,應予以譴責。但法官也念在被告沒有前科,因壓力大,情緒控管不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曾支付新台幣6000元貓隻醫藥費,又自願到動物收容所當義工,因此判刑11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50902(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