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遭撞死 父砍肇事者被判2年半

陳姓少年與周姓男子發生車禍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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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父親認為對方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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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急診室持刀刺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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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經急救救回一命。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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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殺人未遂罪判少年父親2年半徒刑定讞。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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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3月31日上午6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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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忠孝路往文化一路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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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騎機車的陳姓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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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陳姓少年右腳開放性骨折等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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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急救後傷重不治。陳姓少年父親抵達醫院,得知愛子死訊悲痛萬分,在急診室與周姓男子對話後,認為周姓男子無悔意,內心悲憤下基於殺人犯意,以右手持彈簧刀刺向周姓男子頸部,周姓男子經急救後救回一命。原審法院認為,陳姓男子觸犯殺人未遂罪刑,但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輕法重,顯堪憫恕,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酌減其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陳姓男子不服提上訴,並說自己沒要殺周姓男子的意思,是他得知兒子過世,當下沒思考能力,跟對方拉拉扯扯,後來就發生事情,這是義憤傷害。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姓男子犯行罪證明確,但與周姓男子和解,考量陳姓男子是在內心悲憤下動手砍人,這種行為雖屬不該,但動機實堪憐憫,刑期減為2年6個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確定。105111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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