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肯大郡社區因颱風倒塌已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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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肯大郡自救會日前向監察院陳情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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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對受損建築物至今遲未拆除或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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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新北市政府。陳情民眾指出林肯大郡社區災變已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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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市政府對於受損建築物之整治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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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與建商林肯建設公司互相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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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今天下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和王美玉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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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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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災變當時為臺北縣政府)業經法院判決認定,須就林肯大郡災變負擔國家賠償責任,也就是除建商違法行為外,新北市政府當時建照審查與發放等行政違失行為,亦為造成災變的主要原因。監委認為,新北市政府與建商應就林肯大郡災損賠償與災後重建共同負起責任,受損建物的處理,不能以建築法第77條規定,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自行負責。糾正案文指出,新北市政府於災變後雖已給予受災戶賠償或補償,並分階段進行社區邊坡補強工程,同時請建商配合拆除部分受損嚴重建物,補強及回填地下室,經技師公會從88年至99年監測結果,現階段整體結構呈現穩定狀態。但監委調查發現社區內仍有部分受損建物結構補強部分,延宕多年未能妥善處理,尤以第三區第二排建物,災變當時判定上部結構應予拆除,並列為全倒戶,實際上並沒有拆除,921地震後,也沒有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申請鑑定,以確定該建物之結構安全狀況。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雖然於104年7月再委請專家評估,認為並無立即性危險,但專家也提出安全及耐震有疑慮,以及景觀不佳與髒亂應予改善的建議,顯然這些未拆除的建物,從災變發生後到現在荒廢超過18年,所衍生的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問題,亟待解決。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對於林肯大郡災變,本來就負有行政疏失的責任,災後對於社區受損建物,未能本於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立場,主動積極做適當處置,以排除再次引發災變的疑慮,有效紓解災區受災戶長年的民怨,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1050505(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