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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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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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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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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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配合修正。據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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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重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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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個人或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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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應將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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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此外,為完備反避稅制度,個人CFC制度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1050721(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