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麗緻渡假村在墾丁國家公園開發1萬5750平方公尺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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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410間房的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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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環評竟能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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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顯環評法進展過程中的疏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屏東縣政府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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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未環評先營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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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召開「悠活麗緻渡假村環境影響評估疑義」研商會議。
悠活建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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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共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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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照申請核發時間點,剛好落在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免實施環評規範(面積1公頃以下免環評)公布時間點的前後。悠活依當時法令以興建集合住宅名義送審,面積因未達須環評標準,因此可免實施環評,如今也不用拆除。
悠活共有6區建物,在民國88年建造完工後,沒有作為住宅使用,而是違法以旅館型態營業至今。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說,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時,為解決住宿供不應求,內政部在94年允許國家公園既有已存在且違法使用的旅館設施就地合法。
當初的就地合法,也為違法旅館大開方便之門。墾管處在95年核發悠活第1、2區部分(合計面積不超過1公頃)的旅館許可。許文龍不諱言,悠活麗緻的出發點投機。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指出,申請旅館執照本不該切割分區申請,在此部分有違環評法,旅館許可應屬無效,悠活收到處分書後應停止營運。並將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環評法向悠活開罰,並追討95年以來的不法利得。
因悠活屬一般旅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縣府須承擔起重啟環評和追討不法利得的責任。葉俊宏轉述,屏縣府對此持保留態度,因此也沒有參加會後說明記者會。
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則指出,他合理懷疑「悠活建照及旅館執照漫長的核發過程中,公部門與財團形成共犯結構」。沒有道理達一定面積的建案,可不經過環評程序。10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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