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藍委提案修法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借鏡美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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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具「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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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應建立安全防護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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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安局進行資料分析、分享與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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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立常態性的制度化運作。針對台灣環境、政治局勢與災害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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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威脅呈現多樣多重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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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以全災害對策作為國家安全政策規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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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國安重心應建立複合式災害應變體系及協調機制,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提升至國安層次考量。有鑑於此,賴士葆等人認為,有必要研訂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專法,並借鏡美國推動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的做法,提具「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條例草案」,盼建立符合台灣需求的安全防護法制,確保國安及施政正常運作。草案指出,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的範圍包括重要的能源、財務金融、衛生醫療、資通訊、交通、國防設施及特定專業領域的投資及產學合作事項,由行政院統合執行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得邀集有關單位召開協調會報。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安全防護通報機制,並由國家安全局就安全防護相關資訊進行資料分析、分享與整合工作,以建立常態性的制度化運作。而為防止特定專業領域如IC、光電等關鍵技術的投資、產學合作等項目遭有心人進行情蒐,均應明定限制條件與規定,若因執行安全防護工作遭致受傷、死亡或財損者,應由主管機關支付醫療費、撫慰金、補償金或喪葬費。由於執行防護或限制事項,對於當事人的權利常有重大侵害,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意見或申辯的機會,但若執行具急迫性時,得於實施防護或限制事項後為之,相關程序、內容、救濟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105040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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