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今上午前往勞動部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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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運作上已出現許多問題,
財團法人台中聖賢堂
,並提出四點訴求。(邱琮皓攝)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今上午前往勞動部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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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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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運作上已出現許多問題,
如何申請商標
,並提出四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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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未落實「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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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工人被宰割,審理期間過於冗長、申請限制認定嚴格,勸誘和解手段運用氾濫,解決爭議凌駕工人權益保障,未建立移地調查機制及善用入廠訪查權限。桃產總表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也就是說裁決會必須「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而非「被動」等待當事人主張。但實際情形卻是裁決會常置身事外,並由雙方自行攻防,而未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以釐清真相。他們認為,這樣的審理模式不只是違反了現行規定,更重要的是,在目前裁決會仿效法院的進行方式下,這樣的作法將對無錢無勢請不起「大律師」的工人更顯不利,而此無疑是在裁決中重現原已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並任由相形弱勢的工人和工會自生自滅,要求裁決會應確實遵守目前制度的規範,並負起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責任。依目前規定,裁決審理期間雖「最長」便可達4個月,但在運作上利用申請人的補正時間或相對人的答辯時間,實際審理期間則可能超過5個月以上,又即便資方打壓工會和工人的事實已非常明顯,工人仍時常必須經過4個月以上的審理折磨。裁決機制所標榜的迅速救濟儼然已成天方夜譚,而其結果便是拖累在制度中與資方搏鬥的工人和工會,更拖累一個個在背後辛苦支撐工人的家庭,這其中,因長期審理無法定案而自殺及心肌梗塞的萬化工會幹部和自殺的台勤工會幹部家屬都是血淋淋的例子。另,在案件申請上,有關90天的申請期限亦被嚴格認定。但不當勞動行為通常是出於雇主反工會的動機,所以必須透過長期的勞資互動觀察才有可能發現或取得證據。例如,雇主出於同一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思,先後對工會幹部採取記過或調職等不利益對待,經過90天以後,該幹部才發現考績上的不利益或調職是出於不當勞動行為的事證。但裁決會卻時常荒謬地忽略此一現實,並在90天的申請期限上採嚴格認定,而造成許多工人和工會一開始便無法請求救濟。桃產總要求,裁決會在申請期限的認定上,應著眼勞資的現實互動,基於繼續性之不當勞動行為概念,以雇主所為的最後行為時點來認定,讓裁決機制能真正發揮救濟功能。同時我們亦主張申請期限的限制應參考日本立法例延長為一年,並明確導入繼續性不當勞動行為概念作為判斷基準。(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