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4G漫遊?學者:偏鄉資源應共享

分析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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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 條立法目的是「加速本業務在營運初期之發展及本業務經營者間之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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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既有2G 或3G 市場主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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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2G 或3G 網路供4G 新業者漫遊,

響應式網站

,以加速營運初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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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眼在4G 網路營運初期需靠2G 或3G 網路支援語音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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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4G初期的數據服務。被亞太「巧」將一軍的電信業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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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所有得標者都應從無到有、全新建設,立足點相同,公平競爭,若開放4G 漫遊,就有業者可不需完全自建網路,做法背離立法精神,也不符公平競爭原則。除了違反立法精神,有業者認為,台灣這麼小、4G密度這麼高,各家有各家依法需建設的基地台,實在沒必要漫遊,加上亞太這個聰明高招,等於是「賽跑比賽準備起跑,所有選手伏地準備,卻有人騎上摩托車揚長而去」,更顯得其他沒這麼「巧」的乖乖牌業者都是笨蛋,既然如此,不如乾脆禁止漫遊、大家公平競爭,「誰也別想占誰便宜」。站在消費者保護立場,林宗男認為,禁止漫遊入法,在人口稠密處可原則同意、但偏鄉應例外,也就是漫遊不應用法律方式禁止,因為漫遊有「資源各享」的精神,在「有效競爭、資源共享」的前提下,業者本身存在一種「既競爭又合作」的環境,消費者才會得利。林宗男強調,沒有人反對漫遊,反對的是「打著漫遊口號,行不建設之實」,別讓原本立意良善的漫遊成為聰明過了頭的業者鑽法律漏洞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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