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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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原有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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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106年7月1日開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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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如違反規定繼續使用者將依同條例第97條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因殯葬服務市場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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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者在高市橋頭及三民區共3處地方趁機設立寄棺、靈堂等殯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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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以搶攻醫院停止使用殮、殯、奠、祭設施服務後釋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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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依循合法管道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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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以鋼架鐵皮屋方式搭建寄棺、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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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其簡陋並違反相關建築、地政、農業及都市計畫、區域計劃等法規。民政局表示,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上述未經核准之殯葬設施目前在高雄市計有橋頭區一處(橋頭區甲樹路151號)已開始營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除命所屬殯葬管理處依法連續開罰30萬及156萬外,已報請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訂期加以拆除;在三民區有兩處(鼎金段114地號及鼎金段210、211地號)疑似準備興建寄棺、靈堂設施,因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將強制拆除其鋼架、鐵皮屋建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呼籲所有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切勿將民眾託付之治喪服務寄放於上述橋頭區、三民區等三處違規之殯葬設施,且該三處位置建築物即將於106年1月11日起陸續拆除,以避免影響治喪民眾權益。(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