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誰來監督獨立機關?

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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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聯邦開放市場委員會決議將過往17年的交易紀錄銷毀。這些交易紀錄包括對外國政府的借貸與貨幣供應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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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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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依法送交國家檔案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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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後應解密並公布。而今卻被不願受到監督的官員全數銷毀了。這正是今年新法案被提交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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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強監察力度與審計範疇的背景。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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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主國家容忍一些見不得人的祕密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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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政宜含詬,尤其是涉及對外交往,內部安全與國家戰略的事務。但近年來各國卻普遍推動善治,強調透明,參與,究責,共識,並強化施政績效。近30年來,監督政府運作的監察使機制紛紛成立,已有超過140國設置了全方位的人權監察使,以及專業性的資訊公開、兒童福祉、兩性平等、獄政和少數民族等專業監察機構。美國則在2004年將原先的審計總署更名為政府督責總署,擴展其功能為全面性的監察與究責。據2011年的統計,該署有員工超過3000名,年度預算逾5.5億美元,透過它的監督與追蹤,美國聯邦政府節省了平均一年約500億美元的財務支出。過去7年裡,監察院也積極透過審計與調查案件,不斷增進財務效益,一共為政府節省了新台幣303億元的公帑,另外增加政府稅收36億元,合計共達339億元。其中最大一宗節省的支出,是透過糾正台電公司,改善採購程序,修改與民間電廠之合約,每年約可節省購電支出15.4億元,合約存續期間總計可節省249億元。過去國人對於監察權的行使,多將焦點放在彈劾與糾舉,卻忽略透過糾正權與財務審計所產生的具體績效。另外,若透過陽光四法的積極監督,也可強化防貪肅貪作為,落實廉能政治,並整肅官箴,澄清吏治。但由於相關法制規範尚不完備,監察院與廉政機關間的協調合作還不充分,仍有待進一步落實。立法院亦可透過立法、修法和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予以強化。前述的美國先例值得參照。(作者為國立金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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