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上周針對復興航空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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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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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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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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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期間不可以解僱、調動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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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興航仍於12月3日、12月12日分別解僱大約1500多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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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再開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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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根據《行政罰法》再加重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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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裁罰75萬元。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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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黃毓銘也表示,針對工會反映昨天應該入帳的津貼未入帳,今協商會議上,人資部門也證實有此事,已違反《勞基法》,勞動局將要求限期給付,但就算興航補發薪資,仍構成欠薪,還是可以開罰。依法,勞動局可罰2至30萬元,同時也可採用《行政罰法》,最高可罰到45萬元。黃毓銘還說,興航稱有經費存入信託帳戶,但調閱資料,扣除法定應盡的義務後,帳戶內金額明顯不足支應,因此只要取得確切數字,依照《勞基法》,可以針對公司董事會成員提出限制出境。勞動局長賴香伶指出,很遺憾第三次協商會議沒有結果,希望下周第四次會議是最後一次,將要求勞動部、交通部、金管會等相關單位,29日都要派出一定層級官員出席會議,以取得資料或說明。(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