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提高酒駕及肇逃刑責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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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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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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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加重肇逃刑責。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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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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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不能安全駕駛。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之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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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酒駕超標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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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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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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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由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在條文初審時說,民眾只要喝超過半瓶紅酒或1又3/4瓶啤酒,大概就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氣酒測值,吃薑母鴨時除非搭配喝酒,否則不會超標。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從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有效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相關單位,限期於法案通過後2個月內統一酒駕累犯罰則標準,若於期間內無法達成要求目標,應嚴懲相關失職人員。1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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