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拆遷戶盼還地 更二審再敗訴

苗栗大埔拆遷戶控告內政部徵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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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張藥房、朱樹、黃福記等3拆遷戶提出請求返還土地、回復原狀上訴。圖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庭長王德麟說明駁回理由。中央社記者廖壬楷攝 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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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民國100年6月判決,被拆遷戶敗訴,被拆遷戶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在101年11月間將全案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103年1月3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大埔4戶勝訴,但對於大埔4戶主要訴求「返還土地」卻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於去年5月13日,針對大埔4戶不得請求回復原狀並返還土地的判決,認定張藥房原址雖鋪成道路,但並非不能回復原狀,更一審判決認為客觀上無法返還,尚嫌速斷,因此發回重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庭長王德麟指出,內政部雖為具有徵收權限機關,得作為撤銷徵收處分的判決對象,但此件徵收處分的「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且徵收處分經判決撤銷後,內政部並無回復原狀有關行政行為權限,所以請求內政部回復原狀無理由。另外,拆遷戶請求苗栗縣政府回復原狀部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苗栗縣政府在此案中為參加人非被告,性質上應對原告或被告所為之行為,不得對參加人為之,所以請求也無理由。全案仍可上訴。1050422(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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