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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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壞剪在身上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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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我怎麼闖空門?」去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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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山警分局逮捕竊嫌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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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出作案用的一支破壞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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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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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支破壞剪到了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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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被法官視為恐傷及生命的「凶器」,被依加重竊盜判刑,刑期多一倍。
竊嫌吳自強從民國八十九起就行竊大台北地區,更多次因竊盜案多次進出監所,警方及法院對他都不陌生,他每次行竊都是等待民眾外出後,然後以一把破壞剪破壞門窗鐵條或喇叭鎖行竊,再將得手贓物轉賣,吳某屢屢遭警方逮捕時,一定有把破壞剪傍身。
去年六月至八月間,吳某故技重施,前往金山區多戶民宅行竊,連續竊案的發生,讓當地警方不敢大意,經過調查後,發現吳某涉有重嫌,前往他家搜索時,果然發現居民失竊的3C產品、電視甚至是寶石等,當然也發現吳某慣用的「破壞剪」一支。
吳某在庭訊時表示,行竊時絕對不會挑有人在家的時候,而且自己是個「偷兒」,怎麼可能赤手空拳去闖空門?當然是要帶把破壞剪好破門而入,偷兒眼中的「工具」,卻變為法官眼中的「凶器」,他當庭喊冤,強調自己對於偷竊坦誠不諱,但不會為了偷東西而傷及無辜。
但庭審法官認為,要是吳某行竊時巧遇被害人突然返家,一時緊急下,破壞剪也能傷害他人甚至奪人性命,最後以「攜帶凶器」為由,用加重竊盜罪判刑,從原本的十個月徒刑,提高為廿個月。
基隆地方法院官長黃士元表示,以往就有類似判例,除了上述法官所講的可能性之外,重要的是嚇阻竊盜犯罪,所以有如此的判決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