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正鎰挪用公款借貸回補 判1年緩刑3年

鄉林集團總裁、日月潭涵碧樓大飯店負責人賴正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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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指示該集團財務長林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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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涵碧樓資產借貸給妹婿、前立委許舒博共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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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事後回補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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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許與涵碧樓沒有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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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觸犯業務侵佔罪遭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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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聲請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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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別判處1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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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予以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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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向公庫支付150、50萬元。前立委許舒博為賴正鎰妹婿,2003年12月10日因有資金需求,而向林慶豐私人商借200萬元,林擔心無法追回該借款,而向賴正鎰表示欲透過涵碧樓公司資金貸款給他;之後又以相同手法陸續借款100至300萬元不等給許,直到2006年5月合計共貸出6筆、1200萬元,均未向許收取任何利息。林慶豐辯稱,因為許舒博對於涵碧樓的業務推展有很大幫忙,且未支取任何報酬,因而當他要借貸金錢時,涵碧樓將其視為業務往來單位,且其所借貸均為短期,因而未收取利息,且事後均全數返還。但檢方指出,按《公司法》第15條規定,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情形外,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人。而涵碧樓為上櫃公司,股東並非僅賴正鎰一人,其行為已經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檢方認為,縱然2人將侵佔款項回補,仍構成業務侵佔罪,將賴、林2人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因賴、林2人均認罪聲請認罪協商,法官分別判處1年、10月徒刑,均予以緩刑3年,各向公庫支付150、50萬元。(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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