弔詭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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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卻限制了政府資金的投入。此時此刻台灣政府參進媒體的公信力比企業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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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當年通過該條款的黨國時空環境已不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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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條款現今反像是石器時代殘留的活化石。第二屆NCC認定黨政軍條款所謂「政府、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媒體」是指與廣電媒體相連的任一層投資都不能有任何黨政軍資金(股份)。這樣無限上綱的認定造成法規上的窒礙難行。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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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基金在公開市場上購買績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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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績優股若直接、間接、間間接、再間間接投資廣電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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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違反了黨政軍條款。除了著名的台灣大併購凱擘案涉及黨政軍條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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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三立、民視等約58家衛星電視台也都中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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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人有獎的法律禁止凸顯了法規的荒謬性。其次,對違反黨政軍條款的業者卻又無法執行處分。NCC近年來對媒體業者的行政裁罰皆被行政法院駁回,理由是不能苛責媒體做為善意的第三人(最下游的媒體無從得知哪一層投資有黨政軍資金,也無從強制出清資金)。黨政軍條款的修正已歷經兩任主委任期,也始終躺在立法院未竟全功。為解決活化石的窘境,NCC應考慮「自己的法律自己救」。NCC可透過更正對黨政軍條款的解釋,鬆綁政府投資媒體的限制。例如在加諸政府資金投資媒體平台、頻道種類的限制(如不得投資新聞頻道)等更細緻規範下,比照有廣法相關法條的認定,允許直接、間接投資外(即第三層)的政府參進。這些希望NCC更改法條解釋的呼籲早已有學者提出,但NCC及主事官員缺乏承認「昨非今是」的勇氣,寧可捨近求遠,將責任推脫於立法延宕。在此財團不被應許進入媒體之際,NCC若持續抱殘守缺「一股都不能有」的法令解釋,在歷史下恐留下虛化台灣數位匯流的落井石之名。(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系、大數據與數位匯流創新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