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營所稅需繳納半數稅額

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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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度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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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今(1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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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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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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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繳納半數稅額。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已於去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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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須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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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扣抵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結算稅額,並自行繳納後,再行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該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並應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例如,甲獨資商號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全年應納稅額為136萬(800萬元×17%),該商號應納之結算稅額為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為68萬元(136萬×1/2)減除該商號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萬元,即該商號應繳納67萬元後再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另應將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732萬元(800萬元-68萬元)列為該商號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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