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瑩與前夫陳威陶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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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棟市值5000萬的房屋及借款打官司。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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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無法舉證房子是他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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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判他需把房子和新台幣145萬的欠款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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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按月支付3萬多元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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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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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該房40多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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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北市忠孝東路4段、逸仙路口,登記在王靜瑩名下,是她與陳威陶在2004年10月結婚後的愛巢。2008年兩人婚變分居,王搬離該屋,隔年她提告要求陳還屋,並稱陳威陶向她借錢,還有100多萬元未還。 陳威陶辯稱,當初只是借用王的名字登記買屋,房貸都是他繳納,房屋真正所有權人是他;且曾給王靜瑩100張南港輪胎股票,市值共500萬,做為抵債,與王沒有債務關係。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契約簽約人、房貸借款人、房屋登記名義人都是王靜瑩,如果她只是登記的人頭,沒必要付這些錢。
陳威陶雖主張自己也繳了多年貸款,但這是陳在婚姻中應分擔的家庭生活費用,不能因此認定有出資購房;另外,南港輪胎股票也不是做為清償債務之用,遂判決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