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大客車駕駛須符合兩法規範

國道5號接國道3號南下往木柵轉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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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晚間發生重大死亡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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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賞櫻團遊覽車翻落邊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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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成32人死亡、12人輕重傷。(王英豪攝)

昨發生史上最慘重遊覽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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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33死、11傷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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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為駕駛疲勞駕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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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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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大客車駕駛須同時遵守《勞基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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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日工時上限12小時。昨有遊覽車駕駛事發後直言:「不會是最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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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駕駛工時任由旅行業者安排,雖有交通部《運輸管理規則》與《勞基法》管理,但交通部僅規範「握方向盤」才計開車時間,前置檢查作業、後續清掃不算,導致過勞。該名駕駛也說,國外旅行社安排行程後,駕駛有權檢視,一旦行程過於緊繃、或行車時間過長,更有權拒絕開車;日本也嚴格規定每10小時強制休息、包含中間休息在內,駕駛時間一到便通知最近可以停車處,換人再開。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為最基本限制,全國勞工適用,各行業再由主管機關訂細節,職業大客車駕駛須同時遵守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單日工時含開車、待命,上限為12小時。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駕駛每日開車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即使駕駛當天工時未超過上限,但開車超時仍會遭罰;反之駕車未超時、總工時超過亦同。此外,針對駕駛休息時間,勞動部指出,中間休息時間不算工作時間,但究竟為「待命」或「休息」,則須依個案事實認定,例如停車短暫停留、車子保持發動等狀況屬於待命,而到定點遊覽、車輛長時間停留則為休息。勞動部也說,塞車時間雖屬特殊情況、可排除於工時規定,但若為可預期狀況如連假期間、熱門景點等,業者應另作規畫,否則仍將認定違法。另外,針對外界質疑,勞動部強調,勞基法修法,即為保障勞工合理休假權益。(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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