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一旦確定即產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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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除再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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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廢棄或變更。孫姓男子的父親19年前向台南地院請求陳姓男子清償210萬元轉讓債務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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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執行完畢。後來陳某改到高雄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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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前案具既判力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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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卻改判部分債權不存在,讓孫痛批離譜。「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的債權,19年後居然改判無效得吐出來,誰能服氣啊?」孫某還氣憤不平地說,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法官居然還將債權切割,導致債權只剩82萬元,低於150萬元上訴門檻,害他們連上訴的機會都沒有,只能聲請再審。1993年6月間,孫某父親承包富昌建設公司在台南西港的新建房屋工程;同年,另名陳姓男子也以360萬元的價格,簽約購買富昌推案的預售屋,並約定於隔年底交屋,期間陳某曾陸續交付150萬元,並取得土地過戶。隔年8月富昌建設因經營不善倒閉,不僅無法支付孫父工程尾款,也無法依約將房屋過戶給陳某,卻仍將陳某剩餘購屋價金210萬元,以債權轉讓給孫父,清償部分工程款。鑑於富昌未能依約將房屋過戶,陳某也拒絕支付尾款,孫父於是在1995年向台南地院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因法院判決孫父勝訴,加上陳某又撤銷上訴確定,孫父透過強制執行取得173萬多元現金及36萬多元的債權憑證。陳某心有不甘,從1999年起多次向台南地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但法官都認定先前判決具有既判力,直接駁回。去年7月孫父過世,由孫母及3名子女繼承財產。在台南打官司都敗訴的陳某,發現孫母的戶籍地登記在高雄後,又向高雄地院提起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之訴,但一審仍以台南地院的判決具既判力為由,判他敗訴。不料,此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後,陳某主張,他是向富昌的蔡姓法定代理人購屋,並非向富昌購屋;加上蔡某經營的富昌倒閉後,房屋已被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他也於2000年以存證信函與蔡某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因此蔡某對他根本沒有債權存在;至於富昌更非買賣契約的當事人,自然也無從對他取得債權。二審雖也承認前案具既判力,卻採信陳某的說法,還將總價360萬元的買賣契約,切割成房屋128萬元、土地232萬元,並認定由於只有土地過戶,房屋並沒有過戶,因此扣除陳支付的150萬元後,陳對蔡僅有82萬元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