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方處理民眾糾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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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務部函釋制止民眾錄影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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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陳菊質疑員警作法。法務部及警政署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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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錄音錄影應經在場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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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制止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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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暴力行為依妨害公務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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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跟拍或不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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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由員警視個案認定。
警政署指出,該署將要求各警察機關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法務部釋示內容,注意執勤技巧與法令適用,減少爭議;不過基層卻批評,法務部的這項解釋等同沒解釋,最後還是要員警自行負責,承擔「後果」。
警政署去年針對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函請法務部解釋,法務部指出未經同意,恐有侵犯隱私權情事,並視個案情節依法辦理。
法務部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民眾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自不得自行錄音。另對於在公共場域中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個人隱私權益,原則上應經在場者同意,始得為之。
法務部指出,民眾如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得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有強暴脅迫的行為,已涉妨害公務罪嫌,依法究辦。但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及八十九條,而得處以拘留、罰鍰或申誡部分,由警政署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