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歐巴馬今天決定尋求國會授權支持出兵敘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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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白宮對政府立法機構讓步的罕見案例。
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宣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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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次國會正式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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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1941年美國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往事。
在那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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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任總統都是動用身為三軍統帥的憲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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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國會同意即發動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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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多次則是揮軍進占他國。
美國在民眾普遍厭倦的越戰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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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通過戰爭權力決議案(The War Powers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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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要求總統尋求國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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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發動超過60天的軍事干預。
小布希2003年即根據決議案尋求國會授權,國會通過後出兵伊拉克。
雖然尼克森(Richard Nixon)嘗試否決戰爭權力決議案未果,不過歷任總統認為此案違憲多未遵守。
例如1995年12月柯林頓(Bill Clinton)部署2萬名軍隊,支持在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Herzegovina)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維和部隊。
當年美國國會未能通過多項決議草案,決定支持或禁止介入,柯林頓仍決定出兵。
1999年,柯林頓未獲國會同意,下令介入科索沃(Kosovo)衝突,攻打南斯拉夫(Yugoslavia)78天。
1992年對索馬利亞、1994年對海地(Haiti)的軍事行動,都未經國會許可;1998年美國駐肯亞與坦尚尼亞大使館發生連環爆炸案之後,美方發射巡弋飛彈攻擊阿富汗與蘇丹,也一樣未獲國會授權。
最近的是2011年3月,儘管國會要求,歐巴馬並未諮詢議員,而是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軍事介入利比亞。(譯者:中央社鄭詩韻)1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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