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媒體 蔡明忠須辭富邦金董座

     民進黨主導於立院初審通過的《廣電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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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又以衝擊國內媒體生態的「媒金分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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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矚目。法案若依初審版本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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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富邦金控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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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蔡明忠就必須在「金融家」與「媒體人」的身分中「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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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繼續掌握購物台以及有線電視系統,就須辭去富邦金董座、遠離董事會運作,更不得在富邦金集團內擔任經理以上職務,否則就只能放棄媒體經營權。
     初審通過的《廣電三法》新增了「媒金分離」條款,法條明訂,金控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一律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或經營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及系統業;也不得擔任上述事業的發起人、董監事或經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人事、財務及業務。
     法條中也明訂,金融保險產業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其他與上述職位職責相當者,都可視為金融保險業「負責人」。這些人不但自己不能插手廣電媒體及系統業,就連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直系姻親,投資相關事業時,持股也不得超過一%。
     根據國內市場現況,兼營金融保險及媒體的富邦金及旺旺集團,將直接受到衝擊。舉例而言,蔡明忠若想繼續經營購物頻道及凱擘、台灣固網系統台,也需與富邦金控「完全切割」。
     但法案中並未規定持有一定比例金融保險企業股份人士,不得經營媒體,也就是說,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及蔡明忠不需出脫既有的旺旺友聯及富邦金股份,只要遠離管理職及董事會,甘願當個「陽春大股東」,即可繼續經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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