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台灣企業所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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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赴大陸分廠當台籍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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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客死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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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代向勞保局請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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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准,
逐字 聽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他敗,兒泣淚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還他公道,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藍獻林等五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針對鯤鯓公司員工江文欽死亡給付的勞保事件判決指出,勞委會在民國97年7月2日發布勞保二字第0970013463號函釋規定,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含大陸地區工作的勞工,仍得依勞保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勞委會函釋的目的,在於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增,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機會隨之普遍的需求,以保障勞工權益。
該函釋內容為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含大陸地區的本國籍員工,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的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勞保。
勞保局卻漠視勞委會這項函釋。當專做汽機車零組件的鯤鯓公司,派駐大陸深圳分廠興志電子的台籍幹部江文欽,因病往生後,其子向勞保局申請其父的勞保「死亡給付」,勞保局卻不予同意。
勞保局理由有二,1.勞保條例施行的地區是在台灣地區,不含大陸地區。2.江文欽是大陸興志電子直接僱用。
江文欽之子訴願不成後打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江文欽之子敗訴,理由是依現有證據資料,難以推認江某受僱於鯤鯓而奉派至大陸興志電子工作。
但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明白指出,台灣鯤鯓與大陸興志的老板都是朱文虎,江文欽之子在訴訟時聲請傳其父公司老板、辦理勞保的公司郭姓員工等為證人,可是原審合議庭卻沒有依其聲請傳訊證人來查明真相。
江文欽之子並出具鯤鯓聲明書,證明其父確為鯤鯓員工,因此台北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