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嚴懲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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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氣酒測值成為取締依據。宜蘭李姓男子喝燒酒雞湯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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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內遇到不同員警對他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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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卻從合格的○.一四到移送法辦的○.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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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以酒測器可能有問題抗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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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仍以無證據證明李無法安全駕駛,判他無罪確定。
警政署交通組長朱正倫昨天指出,酒測值的高低及精確性關係民眾的權益,所以嚴格要求各單位的酒測器必須每年送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不合格的絕對不能使用;至於為何會測出不同酒測值?因屬個案,他並不清楚。
宜蘭李姓男子去年元月廿九日晚間十點十二分,在礁溪中山路因闖紅燈被礁溪派出所蔡姓員警發現,駕車尾隨在後,並在礁溪路六段一三四號將車攔下。蔡員聞到李男身上有酒味,於是進行酒測,酒測值為○.一四,並勸告李不要再開車,便離開現場。
約莫半小時,當時正在礁溪路七段進行擴大臨檢的宜蘭頭城分駐所員警,看見李駕駛的貨車停在礁溪路六段一三三巷口,覺得很可疑便前往盤查,發現坐在駕駛座上的李男酒味很重,所以又對李進行酒測,酒測值竟變成○.七一。
員警並對李實施生理協調的檢測,李只有一項閉眼朗誦阿拉伯數字沒有通過,其他都合格,但仍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察官以其酒測值○.七一的結果將他起訴。
一審法院調出李的電話通聯記錄及基地台位置,發現他在酒測後曾多次打電話給家人聯絡,其位置也在附近,認為李是在通過酒測後才把車子停放在附近等待家人,即使之後測出超標,也無法證明他當時開車和不能安全駕駛,因此判他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以第一次酒測應該比第二次酒測高,要求對酒測器調查,法官審理以蔡姓員警若自認酒測器有問題,怎麼會以問題酒測器測試?加上李第二次被查到時車已靜止,且兩次酒測地點相距不遠,檢警無法證明李是酒後駕車的狀態,駁回檢察官上訴。
有員警表示,現階段都只讓當事人吹氣測量一次,是不是測量的方式影響數值,不得而知;但由於過去抽檢酒測器曾出現不合格,是否中了「籤王」還有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