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案今天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北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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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季敏涉犯重罪、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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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收押禁見。
法官諭令同案被告、消防署教育訓練組視察蔡木火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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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限制住居。
北院下午開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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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季敏否認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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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稱署長只負責推動政策,不知道投標案內容、驗收細節等執行面,就說是由下屬承辦。黃季敏說遭收押禁見後,部分公務員外洩不實案情,造成媒體審判,導致他名譽零分,「現在是生不如死」。
受命法官唐于智認為,黃季敏涉犯貪污等重罪,自承在國外有大量資金,且兒子在國外有千萬資產,加上根據相關人員供述及監聽譯文,案發時曾和消防署人員串證,可見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因此裁定收押禁見。
台北地檢署偵辦黃季敏等人涉嫌在辦理消防署民國91年到95年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認定黃季敏收受新台幣1924萬元,25日依貪污等罪嫌起訴,求處無期徒刑,痛斥他涉嫌A走救命錢。1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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