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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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歷年財金部會首長對兆豐案的查核結果及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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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小組今(7)日已將調查報告移送監察院究責。報告中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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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錯失督導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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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最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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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未有效掌握督管蔡友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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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負起重大責任。徐國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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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督導小組多次開會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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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經小組中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3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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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關部會組織職掌、業管法規及事件發展情況,並參照歷年財金首長任期長短及作為進行討論後,將調查報告提交行政院督導小組,於今日將報告移送監察院究責。徐國勇指出,調查報告的究責基準日,是從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檢查兆豐銀紐約分行發現有嚴重缺失的2012年開始,並特別檢視2014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相關督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作為個別首長責任輕重及有無的論究基礎。報告中指出,任期2年半的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及任期4年的財政部長張盛和,為此案醞釀、惡化至接近爆發的主要期間。曾銘宗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前例,未能督導採取積極督管作為、落實缺失改善,銀行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3道防線亦均失守,錯失督導良機,導致兆豐再遭重罰,應負最主要責任。而張盛和主管公股股權管理,期間二度核派蔡友才擔任公股代表人,對於蔡友才嚴重失職情事未能有效掌握督管,導致兆豐遭裁罰案3年內兩度發生,造成公股鉅額損失,亦應負起重大責任。至於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雖然任內發生兆豐銀巴拿馬分行遭輕度裁罰,惟在金管會督管、兆豐回覆已改善後隨即卸任;王儷玲在此案中任期僅約4個月,且任期介於此事件即將爆發而尚未爆發階段,2人應負之責尚未可稱重大。而丁克華與許虞哲在甫上任即進入本案爆發期及善後期,丁克華在本案處理告一階段後請辭負責,許虞哲則因造成本事件惡化關鍵的公股代表人非由其核派,且於其就任前即離任,事件爆發後亦已迅即整頓董事會、啟動民事求償、補正法規缺失等善後作為,故尚難課以派任及管理不當之責。徐國勇轉述,查核報告總結指出,中央機關政務首長為全國性政策決定者與監督者,其政策決定是否正確、監督下屬是否周延,影響性全面而長遠。政務官的施政表現必須體現責任政府、確保行政課責,結果需獲取大眾信任,這些是民主國家運作的基本原則,因此政務官責任論究,不以有明確違法為前提。(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