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與租賃業合作?還先得過小黃這一關

有媒體指出Uber合法有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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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與租賃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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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還待敲定細節;台灣Uber也指可跟租賃業者合作。但事實上還有得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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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還牽涉小客車租賃業者跟計程車業者的角力。為因應上周Uber司機聯盟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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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召集租賃業者、計程車業者、Uber及Uber司機開會對話。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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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就包括:「Uber倘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是否具備可行條件。」但開會時租賃業者指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已吃到租賃車市場,憑什麼不能開放Uber媒合租賃業者;計程車業者則指,依法沒有小客車租賃服務業,派遣系統只能派遣計程車。讓原本預期Uber司機和業者對話,卻變成小黃、租賃業者相爭的場合。交通部今上午10點召集小客車租賃公會全聯會、計程車商業公會全聯會、計程車駕駛工會全聯會、台灣Uber及台灣Uber司機聯盟等,討論事項包括「Uber倘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是否具備可行條件」、「其他(如公共運輸服務不及之偏鄉地區,有無納入私人運具共乘、分享的可行性)」。據了解,交通部其實在昨天就讓小黃與租賃業者先開「會前會」,希望雙方先取得共識,但租賃業者當天就指出,有90%Uber司機都是開的都是租賃車,所以希望開放Uber媒合租賃車,但當天兩方就已沒共識。為何租賃業者希望交通部能讓Uber合法派遣小客車租賃業?首先必須瞭解現有租賃車業者經營模式,即消費者跟租賃車行叫車後,由車行調度具備租賃車牌的車輛,並將派車單給考取職業駕照的代僱駕駛,駕駛再完成載客任務。而台灣Uber司機聯盟發起人沈柏耀指出,Uber停業前,跟租賃業者有兩種合作模式,一種是Uber與租賃車行租車,給已考取職業駕照的駕駛載客,駕駛並準備好派車單,接受Uber媒合客人,此種模式介於法規模糊地帶;一種是Uber司機將自用車(白牌車)「靠行」到租賃車行,讓自用車取得租賃車牌,同時司機也取得「代僱駕駛」身份,人、車都合法,也有派車單,再接受Uber媒合客人。沈柏耀說明,其實第二種方式已符合現有租賃車派遣模式,而且既有法規也沒有限制必須以固定費用支付車資,不能跳表。但交通部卻避免正面回應此模式合法性。在此情況下,今與會計程車業者指出,其實租賃車業者相當瞭解,差別只在於交通部願不願意鬆口認定此租賃車派遣模式合法。而租賃業者若得由Uber派遣,將可提升收益。但計程車業者也不是省油的燈,知道這將侵蝕計程車市場,打出踩死法令底線的戰術,在會議上搬出如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經營模式的「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只能派遣「計程車」,而非租賃車;還有《公路法》只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沒有小客車租賃服務業,指出租賃車想透過Uber媒合,根本沒有法源。因此才有沈柏耀指出,今天會議是讓計程車與租賃業者「狗咬狗」。與會小黃業者認為:「交通部今天就是想測試水溫,探詢Uber以與租賃業者合作留下的機會。」但僅管「租賃業者」加入挺Uber合法化的戰局,卻又陷入跟計程車分食大餅的爭議,讓交通部進退維谷。然而,沈柏耀說明,Uber司機真正希望的是,台灣也能比照美國加州開放「網路運輸業(TNC)」模式,也就是政府立法嚴管平台,平台再嚴管司機跟車輛,包括納保、納稅及相關安全規範,甚至幫司機納勞健保。但,Uber司機的真正訴求早已被計程車與租賃業者兩雄相爭的口水淹沒了。(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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