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者是否判死 最高院辯論

     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在報上刊登徵人啟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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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殺害前來應徵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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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召開辯論庭。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2幼童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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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被控於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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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前來應徵的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其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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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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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隔日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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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行言詞辯論,由受命法官陳世雄、審判長黃正興等組成合議庭。蒞庭檢察官是薛錦隆,陳男的辯護律師為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
     「對於一個有嚴重瑕疵的人,社會應修好他或是銷毀他?」翁國彥說,有7家醫院鑑定結果,均認為陳男有精神分裂且病情嚴重,根據兩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不能判處精神障礙者死刑。
     翁國彥指出,陳男若按時服藥、控制病情,即可避免此件憾事,但他於先前殺人案件服刑出獄後入院強制治療,國軍北投醫院及高檢署未視其狀況,就准予出院,之後國軍北投醫院及高檢署還因此遭監察院糾正,顯示此件是「制度殺人」。
     薛錦隆主張,陳男於92年殺害2名幼童後,被判刑12年、減為6年,於98年出獄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於99年間犯下此案,他在7、8年間殺害3人,且被害人均是與他無恩怨的婦孺,不論是終身監禁或是自由刑都已無教化可能,且經3次鑑定結果,也認定陳男犯案時未受精神狀況影響。1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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