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日在委員會議中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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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家便利商店因招募加盟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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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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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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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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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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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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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加盟業主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中所設的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品牌內的競爭情形、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以本案全家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全家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是因接獲檢舉指稱,全家公司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全家公司稱為「銷進比」),若加盟店未依規定量訂貨或銷進比大於一定比率,將遭受到上課、警告、開單等處罰,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據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全家公司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並有加盟店提到全家公司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另從相關文件亦發現,全家公司曾多次以銷進比過高等事由以書面通知加盟店改善,並載有再有相似案件發生,將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等文字。是以,全家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會提醒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工商),